2011-06-23

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北.中.南區公聽會

一、緣起
「工會法」於99623經總統令修正發布,確定教師亦具有勞工身分。
「工會法」修正發布後,教師的職掌、角色已與以往不同,且教師法第16條中明文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雖然現行有教師聘約準則規範教師的工作內容,但教師的工作範圍到底到哪裡?除了學校安排的課程做授課外,於擔任導護工作、晨間維持早自習秩序、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等,這些看似應屬為教師工作範疇,卻是引發教師與學校行政對立之處,因這些事項皆未在工會法、教師法、各縣市政府之教師聘約準則及各校之教師聘約明確列出,是否為教師之工作內容,而教師應該做到的事項為何,抑或其相關之配套,在在皆讓教師的工作存在模糊不清的空間。
社會對教師的期望已經改變,訂定工作守則參考事項,可讓教師在工作上有所依循,因應各界期待,還能解決教師工作時間無限延長的問題;加上現在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的難處,教師承擔很多法律責任,工作守則可以明確的釐清教師的法律責任,避免教師承擔過多,且為因應《工會法》於今年51上路,讓教師在職責劃分上可以有所依循、避免混淆。
教師工作守則不應包山包海,不應只導向「是不是老師的責任」,而要「回到校園圍牆內」,從維護學生受教權角度出發,討論教師必要的工作項目。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將邀請各縣市家長團體、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專家學者等代表,整合各界相關建議與期待,廣納多方意見,研擬最適宜之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以利確保學生之受教權,並保護教師之工作權,以達勞(教師)、資(家長、學生)雙方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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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珍師說:
以老師的角度,樂見其成;
但請不要有「10點鐘」這樣讓人啼笑皆非的教條出現,感覺像是客服部專線。